Monday 16 August 2010

We, the Commoners by Yuk Hui on Sunday

明報 8月15日星期日副刊

大浪西灣淪陷,很明顯又是「隻眼開隻眼閉」,然後扮「你睇我唔到」的「港式官商勾結」。自然資源的分配、鄉村土地的賣買,是赤裸裸的階級矛盾,即馬克思所言的原始累積或大衛‧哈維據其發展出來的「奪取式積累」。香港作為新自由主義最佳的實驗區(現在依然是),土地、自然資源的私有化往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你情我願,依足法律程序便無不妥。香港政府的職責就是將「公共」轉成「私人」,並以市場控制整個「公共/私人」的流動。所以,如果我們批評政府賣地給魯連城,只能是一個道德上的批判。但在香港這個漠視「人文」的地方,道德批判並不是一個很強的批判。在當前「公共/私人」(public/private)的論述中並不構成一個原則上的瑕疵,然而,歸咎於「行政失誤」只是淡化了矛盾,我想指出更大的問題是出在「公共/私人」的論述,它將一個更重要的概念「共同」(common)排斥在外。當然這是一個全球化的問題,幾百年來的圈地運動(enclosure)的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將自然資源簡化為私人/公共的財產(property),公共的則由政府全權代理,而在幾十年來自新自由主義的影響下,「私有化」變成了政府的raison d'état,「共同」也不再是一個有效的詞語。在殖民者的國度,我們見到的是這個概念的消逝,

而在被殖民的香港更甚的是這個論述根本沒有出現過。

當我們仔細思考「共同」及「公共」這些意義很相似的簡單詞語時,我們可以發掘很多宏大論述無法告訴我們的細節。香港作為一個「中西交匯」的地方,其中一個特點就是同時「模糊」以及「清晰」的弔詭式邏輯,一方面政府需要清晰立法,另一方面清晰也變成了簡化,也即模糊了原先的概念。Common這個字在中世紀的歐洲,以及建國初期的美國有很重要的意義,我們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格蘭建基在「共同」之上的《大憲章》(MagnaCarta)。《大憲章》也即是英國法律系統的基石,相比於歐洲大陸的《羅馬法》(Roman Law)。歷史學家PeterLinebaugh在Magna CartaManifesto認為《大憲章》的重要性在於它影響了英格蘭在十三世紀以降的法律,它平衡了七個衝突﹕教會/皇權,個人/國家,丈夫/妻子,猶太人/基督徒,國王/男爵,商人/消費者,共同者(commoner)/私有化者。美國十八世紀的革命深受《大憲章》影響,一七七六年的美國獨立聲明更是潘恩所建議的「美國大憲章」(American Magna Carta)。

「共同」和「公共」的分別
「共同」是一個很重要及很大的課題,這篇文章只是拋靱引玉地勾勒出「共同」在當前討論的重要性,以及它所能產生的改變的力量。「共同」一字近年在西方左翼理論興起,特別是針對自然資源的重新分配、全球生態問題及知識產權的糾紛。當前我們需要做的是重新創造「共同」這個概念,以制衡「公共/私人」的權力,如理論家Michael Hardt和AntonioNegri在Commonwealth所指出「私人/公共」的對立,同樣也是「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投影,而「共同」則是一個另類的選擇。今天的問題並不在於對理論的疏忽,而是我們將自己圍綁在一個固定的論述裏,虛耗了所有能量辯論對與錯,卻甚少發揮想像力創造一個新的可能性,換言之想像已不是解殖(decolonization)的de,而是trans。Linebaugh的Magna CartaManifesto的重要性正在於他回到十三世紀的英格蘭找尋啟發性的想像。

我們首先要解答什麽是「共同」?它和「公共」的分別在哪裏呢?「私人/公共」論述的核心是「產權」(propertyright),這是歐洲殖民的管治核心,也即是所謂的「共和美德」。「產權」概念的重要性在於它提高了管治的效率,無論在計量或者分配都十分方便。「共同」與其不同的是﹕(一)它是一個激進的邏緝﹕「我們不擁有它,但它屬於我們」。這個有趣的概念我們甚至可以在年輕的馬克思的《經濟哲學手稿》讀到「私人財產使我們變得愚蠢及單向,以為當只有擁有它時它才是我們的」;(二)如Linebaugh指出「共同」是一個活動(activity)更甚於資源﹕「視共同為自然資源,最佳的後果是誤導,最壞的則是危險,共同是一個活動,它所呈現的是社會上的關係並不能和自然的關系脫鈎。或者更好的做法是將其保持為動詞,一個活動,而不是一個名詞,一個實體(substantive)」

共富及商品的對立
Linebaugh 在「共同」以外強調了共同者(commoner)和commoning兩個詞語。Commoner指的是靠森林資源生活的人,而commoning則是指一系列各司其職以創造一個共同的勞動及生活環境。例如我們可以在一二一七年加入的附件《森林憲章》(Charter of theForest),看到這樣的條文:「從今以後,任何自由人,在其所有的、位於森林區之內的林區或土地上,可以建造磨坊、魚塘、池塘、窖房、溝渠,或者在樹叢以外的可耕作土地進行耕種,而不受任何處罰,只要該等行為不損害任何鄰人的利益。」這是共同者在法律上的權利,而森林對於共同者來說是一個生存的方法(means ofsubsistence)。森林由王室或者貴族擁有,但它需要共同者來維持,例如共同者讓他們的羊為農夫施肥以恢復土地硝酸鹽的含量,森林主人則因為沒有鹿隻而補償共同者讓他們在森林裏放豬。

在十三世紀的英格蘭,我們見到「共同」土地在法律裏位置的重要性,一二九○年華威郡的居民上書國王指莊園的開拓使他們失去了牧場及燃料,無法生存。這種保護「共同」而釀成的「反抗」根據WilliamMorris是神話式史詩羅賓漢的源頭,「對權威的反抗及對產權的鄙視是這個粗糙而高貴的詩歌」。十六世紀英格蘭的圈地運動出現大量私有化,導致兩個觀念的對立﹕共富(commonwealth)及商品(commodity)。今天的情况更甚的是後者壓倒前者,在市場和財產的邏輯下,土地及能源被私有化。十三世紀時的燃料,也即是可生火的枯木,換言之是我們今天的石油和煤氣。資源的私有化,所導致的則是將「共同」變成一個名詞,它最多只是「公共」的一個「子集」(subset)。

以「共同」制衡「私人/公共」的對立

當「共同」的論述變成「私人/公共」,政府便變成了一個「公共」的管理者。這個理所當然的想法,是今天私有化的邏輯之一,特別是見於生物學家哈定(Garrett Hardin)一九六八年在科學雜誌《Nature》發表影響深遠的The Tragedy of theCommons。哈定以經濟學理論設想有一個多人經營的牧場,而每個牧者都想增加自己的利益,於是每人都買多了一頭牛,結果引致的問題是牧場的永久性損壞,也即是牧場無法及時恢愎牧草的份量。哈定的推論引申出來的就是要有一個有效的管理來維持「可持續性發展」的資源。從哈定的邏輯裏我們見到的是「共同」並不是如Linebaugh所說的「動詞」或「活動」,他假設了在放牧過程中不會出現協商或自治的可能性,也即是社區的不會出現。所以他必須發展出一套防禦系統。在殖民統治裏,我們見到這個防禦系統進一步將郊野變成一種「財產」及一個只供觀看景觀,「共同」的概念從沒有存在過。
在「私人/公共」的管理思維下,人和自然的關係處於分離過程,也即將社會生產和自然脫離。我們不能否認這也是都市化發展的結果之一,生活方式發生極大的轉變,森林對我們來說只是行山及觀光地點。然而如Linebaugh所說最危險的地方也就是在這裏,這些事實上並不是「景觀」或「資源」,而是「共同」。森林、農地、海洋其實都是我們的生存條件,它們在現今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裏,並不像中世紀的歐洲共同者在森林放豬或撿枯木一樣直接,事實上它們只是以其它的方式作為社會生產的一部分,最明顯的是能量開採、捕魚等,隱晦一點的是周末行山、散心等準備我們投入生產,更遑論回到農業或森林生活是一種權利。「共同」的論述強調的是﹕
第一,我們和自然的關係回到一個共存、分享的關係, 它是我們生活的很重要的一部分,或者用康德的概念是超越的(transcendental),是可能性的條件(condition of possibility);

第二,「共同」不能被「私人/公共」的論述所掩蓋,它是一種不由我們擁有而屬於我們的資源,而共同者的權利必須被賦予;
第三,「共同」不僅是環保,而且是通過「共同」我們重新發展出一種歸屬感,以及社區;
第四, 我們其實都在不斷地創造以生產共同,這不僅見於互聯網上的開源運動 ,同時也見於我們的語言、文化遺產,也即是一種我們不曾經歷過但卻屬於我們的過去。同理在保衛廣東話的運動裏,這個「共同」的概念也有其重要性。

在英格蘭「共同」的概念並沒有徹底消失,最近英國首相卡梅倫以其幕僚Oliver Letwin的所謂基於黑格爾式辯證法發展出來bigsociety,建議將公共設施交由社區自我管治在英國政界掀起巨波。雖然這種「黑格爾式辯證法」的閱讀與原義相去甚遠,而且可能只是想在執行上節省成本,但我們仍能見到這個「共同」的影子,更重要的是也顯示作為raisond'état的「私有化」已不再是「共同的悲劇」的解決方法。相反我們見到的是回到社區,回到共同,並以其制衡「私人/公共」所劃分出來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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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Ming Ma, 陳 某 and 6 others like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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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e Harpiste just happened to read your article this morning.
Sunday at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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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Cheng you should also read this:
http://mitpress.mit.edu/catalog/item/default.asp?ttype=2&tid=11559
Yesterday at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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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Ming Ma 擴濶討論和想像,非常有意思。關於公共(public)一詞,英文亦可用作名詞,中文則須寫作公眾。哈伯瑪斯指出「公眾」原是統治者炫耀其威風的場合(想想奧運或國慶),亦即是說「公眾」根本不是「共同」。歐洲在十七、十八世紀期間卻在民間層次演化了一種理性思辯,the best argument won的 public.在香港談及公共一詞卻是新自由主義那種公共和私有的對立。
Yesterday at 11:36 · 1 personLo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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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 Hui 謝謝馬生,public/private有很有趣的歷史,例如agamben常追溯到希臘的polis/oikos,然後到roman law. 法律哲學歷史我不熟悉,但有趣的,而我沒有時間研究的是,羅馬法裡對「共同」的理解,共同似乎是英格蘭大憲章所獨特的,事實上在英格蘭許多地方都是以common命名的,如clapham common等,但似乎還沒有見過以public命名的。
19 hours a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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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 Hui I think, 擴濶討論和想像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for now, learning from the situationalist movement, and that is what makes philosophy vibrant after its dead end, rather than arguing what is the authentic interpretation of someone/some texts. I am always happy to discuss more for anyone's interest.
13 hours a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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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Lee 煜, 我也在星期日明報看過你這篇文章,你對Common的闡釋十分精采, Common 在英國實有特殊意義, 英國法律為想是MagnaCarta的延續, 共同概念的出現是近代英國崛起的主因, Common Sense, Common Law, House of Commons一大堆掛在口邊的共同概念事實也建構了現代英國甚至歐洲文明社會...香港政治高層保送唸的是Public Admin, 殖民思維可有"Common" Sense?
11 hours a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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